朝发改〔2024〕85号
各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
为落实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区公办托育试点期间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
二、收费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综合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和办托成本等因素,我区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全日托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高于3100元/人·月。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收费信息公开
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单位应通过招生简章、幼儿园(托育机构)官网、收费公示栏等方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规则等内容,提前告知家长,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收费行为监管
区卫健委、区教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国家和北京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朝阳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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