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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社会办托育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4-3-19 12:50:04
  为贯彻落实《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瑞政办〔2023〕90号)精神,扩大我市托育服务供给,我局起草了《瑞安市社会办托育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3月12 日至2024年4月11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妇幼与老龄健康科。

  联系地址: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路333号
  联系电话:0577-58812271
  电子邮件:65812907@163.com
  邮政编码:325200

  附件:
  1.瑞安市社会办托育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 12日

  附件1

瑞安市社会办托育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助对象

  申领资金补助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以后,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新增建设普惠性乳儿班和普惠性托小班的社会办托育机构,并在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2.建成规范运营1年后且托位使用率达到60%及以上。

  3.普惠性乳儿班和普惠性托小班保育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分别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除以12,折算为月)的55%、60%。

  (二)补助标准

  乳儿班按1个班10个托位测算,托小班按1个班15个托位测算,最高每班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拨付资金。

  (三)资金来源

  社会办托育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资金安排。

  二、补助发放流程

  (一)申请

  社会办托育机构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参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9-2016(2019年版)》(2019第237号)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建设方案》,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

  市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托育机构按照《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建设方案》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三)资金发放

  1.托育机构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开展托育服务运营满1年后,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经费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设经费列支详细清单汇总表;

  ②装修工程合同、资质证明、决算清单和工程竣工验收单;

  ③各项费用发票,开具发票和转账的时间要在机构建设期内;

  ④乳儿班和托小班入托记录、托育服务费收入记录(应通过托育机构对公账户入账);

  ⑤提供材料真实承诺书。

  2.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建设评估,根据经费补助标准和建设评估情况确定补助金额。补助分2年连续发放,每年发放总金额的50%。

  三、部门职责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补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留存审核档案;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四、其他说明

  (一)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托小班,应在保证原有托位数的基础上进行,如新增建设导致原有托位数减少,则不能获得补助。

  (二)托育机构停止运营或托育机构法人主体变更后当年度起停止经费补助。

  (三)利用同一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补助。

  1.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

  2.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

  3.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

  (四)机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机构内发生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出现歧视、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则不能获得补助。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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