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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4-2-18 19:38:38
衢卫发〔2024〕1号

各县(市、区)卫健局、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衢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教育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5日

衢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包括已满3周岁但未能进入学前教育的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我市托育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衢政发〔2022〕23号)、《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23〕5号)、《衢州市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衢卫发〔2020〕27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指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为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统称,包含普惠性托育机构和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等。其中,普惠性托育机构为经属地卫健部门备案和认定的托育服务机构,办托主体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幼儿园除外)等;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为经属地教育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属地卫健部门登记的幼儿园托班,办托主体为幼儿园。

  二、基本条件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含收费水平、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等三个方面。

  (一)合理定价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运营主体的资金保障性质分为公办(公建公营,下同)和民办,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下同)、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下同)和计时托,班级类型分为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和乳儿班,收费项目为托育费和伙食费,伙食费应按实收取。

  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应坚持公益普惠、成本分担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可承受能力等情况。

  民办托育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全日托托大班(混合班)、其他班型每月生均托育费收费分别不高于上一年度(以申请认定时间为准,下同)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一年12个月折算,下同)的50%、60%。其中,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托育机构,全日托托大班(混合班)、其他班型每月生均托育费收费分别不高于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55%。半日托应不超过全日托标准的60%;计时托每小时应不超过全日托标准按日折算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公办幼儿园托育部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部价格认定标准由属地教育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确定。

  (二)规范收费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应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托育费按每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婴幼儿伙食费应按实际结算,不得挪作他用,账目每月公布。

  (三)保障质量

  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等级评定标准(另行制定),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市级示范、一级、二级、三级普惠性托育机构,其中申报市级示范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由市级卫健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现场评估确定等级;申报一级、二级、三级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由属地卫健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现场评估确定等级,市级卫健部门抽查复核。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等级认定评估由属地教育部门参照幼儿园确定等级。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

  托育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可向属地卫健部门或乡镇(街道)申请认定,承诺收费按普惠标准收费,提交《衢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衢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承诺书》(见附件2)等材料,智慧托育系统已有材料不需重复提交。已备案机构由属地卫健部门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幼儿园托育部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可向属地教育部门申请认定。

  (二)审核公示

  属地卫健部门或教育部门对托育服务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属地卫健部门或教育部门应与拟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属地卫健部门或教育部门、托育服务机构归档保存。

  (四)结果公布

  属地卫健部门或教育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名单、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为1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各县(市、区)出台的具体标准进行补助。鼓励县(市、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按照阶梯补助方式,加大对托小班、乳儿班的补助力度。

  (二)补助条件

  1.拟申报补助的托育服务机构需依法注册登记,经属地卫健部门备案(登记)后规范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经属地卫健部门或教育部门认定为普惠性质。

  2.定期接受多部门联合督查、年度综合评价等,综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3.近三年内(如未满三年则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今)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

  (三)补助发放

  上一年度的9月1日至本年度的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首次申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拟申报补助的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育部应于每年9月分别向属地卫健部门或乡镇(街道)、属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属地主管部门对审核确认的拟补助机构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相应托育服务机构。

  (四)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属地卫健部门或教育部门确认,应当退回建设补助和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其中,新增备案或新增托位后运营未满1年的退回全部补助资金,未满2年的退回50%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同时,自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之日起不再发放运营补助。

  如发现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以及对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等行为的,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对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无限期取消该机构及法人(负责人)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已拨补助资金由属地卫健部门或教育部门负责追回(取消)。

  五、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具体工作机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卫健部门、教育部门分别负责牵头对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育部的普惠认定、等级确认、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资金保障工作。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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