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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株洲市天元区卫生健康局 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印发《株洲市天元区幼儿园托班开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5 17:52:12
辖区各幼儿园:

  为促进我区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范我区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会同区教育局组织制定了《株洲市天元区幼儿园托班开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天元区卫生健康局
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
2023年11月28日

株洲市天元区幼儿园托班开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22〕11号)、《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株发〔2023〕3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22〕23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2-3岁托班的开设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元区各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照护服务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托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三条【充足资源】:在片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幼儿园具备开展2-3岁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

  第四条【规范办园】:依法依规办园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一)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无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二)证件齐全、有效;(三)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班级规模】:每个2-3岁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数不得超过区卫生健康局核定的班数。

  第六条【师资配备】:幼儿园招收的2-3岁托班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下同)与托班幼儿的比例应不低于1:7的标准。

  负责托育服务全面工作负责人(园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托班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接受托育照护方面的培训。托班专任教师应当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班级管理和保育教育基本能力。不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二)获得托育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并取得育婴员或保育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3-6岁幼儿数和托班2-3岁幼儿数合计在8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合计数在81-15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合计数在151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医务人员。幼儿园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不同的通道要配备相应的保安。

  第七条【设施设备】:(一)2-3岁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2层及以下,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基本空间。室内活动区面积不小于3.5㎡/托位,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1.2米以下墙面使用软质材料做好安全防护。应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面积不小于2㎡/托位。户外玩具和活动器械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类型适宜,确保2-3岁幼儿攀、爬、跑、钻、平衡、跳跃等多形式的活动开展。

  (二)幼儿园2-3岁托班场地设施还应当参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且符合《湖南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湖南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幼儿园2-3岁托班应当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应分开。

  第八条【环境材料】:托班创设空间规划合理、卫生整洁、安全温馨的照护环境,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等配备数量充足,能满足幼儿感觉统合发展、精细动作发育和探索精神培养等需要。

  教玩具应当符合2-3岁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开设流程

  第九条【申请程序】:幼儿园申请开设2-3岁托班的程序。

  (一)园所申请。

  有意愿且符合第二章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向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第十条所列申请材料。

  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未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的,可在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联合审核通过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加。

  (二)联合审核。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教育局协同组成联合审核工作组,在收到幼儿园申请开设2-3岁托班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并作出审核结论。

  (三)备案公示。

  联合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开设2-3岁托班的幼儿园按《湖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由区卫生健康局提供备案回执。已备案托育机构名单由区卫生健康局及时通过区政府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申请材料】: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必须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须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站地址: https://ty.padis.net.cn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证照需载有“托育服务”业务事项。

  (二)办园许可证。

  (三)幼儿园场地证明。

  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下同);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无偿使用的提供对方的不动产登记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协议,使用期不少于3年。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按规定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无需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带机构建筑面积的文件证明。

  (六)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和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准入查询证明。

  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均应当取得与从事工种(岗位)相匹配的从业资格证明和健康合格证明,机构负责人还需提供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等证明。

  (七)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八)提供餐饮服务的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天元区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申请表》(附件)。

  (十)教育局或卫生健康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补充说明】:本办法出台前幼儿园已开设的2-3岁托班,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申请开设手续,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继续开办;不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停止收托服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入托条件】:入托年龄为2-3周岁幼儿,幼儿进入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托班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普惠性托班保教费标准由卫生健康局和幼儿园结合办托成本和财政补助等合理制定,由区卫生健康局向社会公布。非普惠性托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扶持政策】:经批准开设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享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服务财政扶持经费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日常膳食、健康检查、照护与保教等应当符合2-3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幼儿园应当制定适合2-3岁婴幼儿的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婴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每周向家长公布;对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婴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第十六条【保教内容】:幼儿园2-3岁托班需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和回应性照护;制定科学的保育教育课程,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行为习惯与自理能力、语言、情绪情感、社会性、审美、认知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幼儿园2-3岁托班保育活动应当符合《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要求。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主要包括睡眠、进餐、如厕、学习、运动、游戏等,要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精细化安排一日生活。活动应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尽可能多的把活动安排在户外进行。保证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第十八条【家园社合作】:幼儿园应当建立基于2-3岁托班特质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反馈等方式,及时沟通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在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等方面的能力。鼓励2-3岁托班保教人员主动开展家园合作研究。幼儿园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0-3岁婴幼儿家庭的科学养育指导等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队伍建设】:开设2-3岁托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把2-3岁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教人员身体、心理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职能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幼儿园分区开设的2-3岁托班,负责对托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卫生保教、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托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区教育局协同区卫生健康局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

  第二十一条【协调机制】: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共同对辖区内幼儿园2-3岁托班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保障幼儿园2-3岁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幼儿园2-3岁托班的照护质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内,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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