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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3-8-27 17:43:59
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各托育机构:

  现将《台州市椒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台州市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4日

台州市椒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地方星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浙七优享办〔2023〕11号)、《椒江区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椒政发〔2022〕63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椒江区内依法登记注册通过备案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办托主体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幼儿园托育部的普惠性认定以区教育局认定为准。

  二、基本条件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含合规收费和规范服务两个维度。

  (一)合规收费

  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2700元(不含膳食费,下同);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60%。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儿童膳食费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二)规范服务

  托育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按照国家卫健委《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南,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依法依规经营,无违法行为;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

  有意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纯托育机构,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台州市椒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附件2)及相关资料等。

  (二)审核公示

  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复核、公示。一年内取得星级托育机构评定或通过星级托育机构年审的机构免于现场复核。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公布白名单

  区卫生健康局将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白名单”,含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期满重新认定;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托育机构或因故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备案机关应及时公示普惠性托育机构退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补助政策

  椒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补助标准、补助程序、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等规定按照《椒江区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椒政发〔2022〕63号)执行。

  五、组织实施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是加快构建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通力合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资格认定、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区发改局负责普惠价格指导,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指导做好绩效评价。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浙江省、台州市有关政策有调整变动的,从其规定。

  附件1:台州市椒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表
 
 
  附件2: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机构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呵护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2.承诺收费低于普惠收费标准,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3.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主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5.本次普惠托育服务承诺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机构(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3号楼705B室  邮编: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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