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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8-11 17:40:30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教育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丽委办发〔2022〕29号),特制定《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教育局
2023年7月24日

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托育机构。

  凡符合我市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机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均设在我市区域范围内,办托规范、安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且承诺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年收费不高于所在县(市、区)当地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划定);半日托收费标准不超过全日托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划定);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二)幼儿园托班。

  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的,年收费不高于所在县(市、区)当地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划定)。

  二、补助方式

  (一)托育机构。

  经县级卫生健康局备案并认定(具体见《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在每年10月底前向备案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申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应每月收集托育机构实际收托人数,并适时对托育机构每月上报的人数进行核定;每年11月底前审核汇总相关补助经费申请,向当地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各地财政局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后一个月内,各地卫生健康局应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托育机构。

  (二)幼儿园托班。

  符合条件并在浙有善育系统备案的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每年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11月底前审核汇总相关补助经费申请,向当地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各地财政局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后,各地教育局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相关经费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地方财政有关规定上报申请。

  三、补助标准

  (一)托育机构。

  对2023年1月1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并经县级卫生健康局备案后投入运营的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托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200元/人/月,托小班300元/人/月、乳儿班5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二)幼儿园托班。

  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每托位实际建设(改造)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实际投入资金额,实际招收入托的按2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该补助标准与当地已有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享受。

  公办幼儿园托班的补助标准按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三)其他事项。

  利用同一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补助。

  1.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

  2.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

  3.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

  4.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

  四、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由市财政承担)。

  五、有关要求

  (一)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承诺约定的普惠价格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2年,在承诺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1年以上未达2年的退回50%的财政补助。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有下列行为的,各地卫生健康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补助资金,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收取费用的;

  3.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6.出现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7.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的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本办法从2023年8月25日起实施。

  附件:

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60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一)托育机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完成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备案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1.证照齐全、有效,当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行为等相关记录;

  2.同意与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能保障托育活动正常开展;

  4.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并签订合同,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5.按照《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自评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

  (二)幼儿园托班。

  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幼儿园。

  二、申报材料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供:

  1.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2.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机构收费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4.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二)幼儿园托班需提供:

  1.普惠性幼儿园托班申报书;

  2.从业人员(教师、保育员等)资格证(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明细表;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

  三、审核

  (一)托育机构。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对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托位数根据机构实际建设情况与《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号)进行核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组织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定工作并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认定。

  (二)幼儿园办托班。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每年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并在浙有善育系统进行申报,经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审核后予以认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幼儿园办托班的申报书和承诺书统一按附件1和附件3填报。

  本办法从2023年8月25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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