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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马鞍山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马鞍山市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6-27 12:08:38
各县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心托幼行动方案精神,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安心托幼行动方案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2〕1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2〕10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收费管理形式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标准应坚持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2-3岁托班全日托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下同)最高每生每月800元。独立公办托育服务机构2-3岁全日托托育费可上浮不超过20%。

  (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2-3岁托班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每生每月1500元。独立非营利民办托育服务机构2-3岁全日托托育费可上浮不超过20%。

  对于实行半日托管理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全日托相应标准的 60% 计算。

  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费标准可在2-3岁托育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四、规范收费行为

  (一)加强备案管理。公办和非营利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应将确定具体托育费标准报所在县区、开发园区卫生健康、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见附件)。

  (二)规范收费退费。公办和非营利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6个月。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省市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托育费退费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执行,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托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托育费;连续不满

  30日的不计退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要适当减免托育费,具体减免政策由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制定。

  (三)落实收费公示。所有托育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列入收费公示范围,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部门责任。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托育费标准;财政部门按规定负责相关经费保障;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明确托班开设要求及服务质量;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及动态管理工作等。

  (二)加强联合监管。各县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

  六、其他规定

  各县区、开发园区在市定的收费标准内,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辖区内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鞍山市教育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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