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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2-12-21 13:48:1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 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教 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全力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把实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作为重大任务,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努力满足 人民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强化公益普惠,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和普及水平。坚持巩固提高,优化城乡幼儿园布局,持续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进科学保教,坚持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学习特点 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因材施教、科学保教,推动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提升治理能力,加强规范监管,推进依法治教、依规办园,健全治理体系,强化安全保障,提升学前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到2025年,新建、改 扩建公办幼儿园300所左右,全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 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和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分别稳定在85%、55%以上,55%以上的旗县(市、区)通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认定。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 制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

  二 、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动普惠性资源扩容增效

  1.科学规划,增加公办资源供给。旗县及以上人民政府(行 政公署)将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生人口 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和地方实际,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做好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完善县域内普惠性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统筹实施好国家教育提质扩容工程和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2021-2025年规划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0所左右。推动城市居住社区、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建设与人口规 模相适应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就近入园需要。修订我区幼儿园装备配备标准,全面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布局,推进教育公平。支持人口集中流入地、农村牧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贫困旗县普及学前教育。加快有需求的脱贫地区乡村幼儿园建设,补齐普惠性资源短板,确保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实施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通过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村独立或联合办园、巡回支教等方式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入园需求,进一步推广“苏木乡镇办中心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苏木乡镇中心园辐射嘎查村、自然村,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等成功办园经验。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破解多体制办园难题,着力推进多种合作办园模式。加大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鼓励公办园在人口集聚区辐射设置2个班以上的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对乡镇公办中心园、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国有资产 举办的幼儿园和微小幼儿园、社区办园点,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其兜底线、保普惠的重要作用。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税务局,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扶持力度,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财政补助、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盟市根据当地实际,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费用、以奖代补、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结对帮扶、实地指导、协同教研、培训倾斜等措施,探索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园等管理模式,多种途径扩大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税务局,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5.巩固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成效。各盟市、旗县(市、 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内 政办发〔2019〕23号)要求,完善扶持政策和监管机制,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持续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和移交工作。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及时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探索幼儿园招生服务区运行机制和托幼一体化。鼓励各地 积极开展试点,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遵循“就近入园”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逐步推动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单独招收2-3岁幼儿,举办托育班,推动托幼一体化服务。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

  7.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要求,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明确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各盟市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落实并逐步提高公办园生均公用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保障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各盟市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予以减免保教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定)》进行认定。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

  9.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培育师德涵养,大力提 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完善教师荣誉表彰制度,开展多层次的优 秀教师选树宣传活动。深入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 准则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格师德失范行为惩处。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 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和改进教师队伍管理。各盟市、旗县(市、区)根 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内机编办发〔2020〕100号),科学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可探索实行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核定控制数作为编制补充,及时招聘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和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严格落实《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全面持证上岗。严格规范教师聘用,注重考察招聘引进 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推进教师资源数字化建设和教师队伍数字化管理,深入应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教师基础数据库。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编办,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和改进教师培养培训。办好现有幼儿师范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深化学前教育专业改革,优化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突出实践导向和保教融合,科学开设儿童发展、保育活动、教育活动类课程,培养学前教育师范生综合能力。支持高校在学前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升师范生融合教育能力。鼓励中职学校开设幼儿保育专业,支持师范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初中毕业起点的多种模式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贯通式培养。支持高校吸纳幼儿园园长教师参与师范生培养工作,鼓励幼儿园教师定期到高校接 受理论知识学习和学历提升。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规划,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分层培训,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鼓励师范院校与幼儿园协同建立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创新幼儿园教师培训模式,突出实践导向,依托高校和优质幼儿园资源,采取集中培训与跟岗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幼儿园教师。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开展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的培养。开发建设遴选优质教师数字化学习资源,推进优质资源在教师培训中的共享与应用。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 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 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 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和承接主体应 当依法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民办园要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 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 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农村集体办园的教职 工社会保险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代缴,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由小学代缴。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积极开展医保参保宣传进校园等活动,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幼儿园安全保障

  13.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幼儿园健全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和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校舍、消防、教育教学设备、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 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 查,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按照《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专职保安配备、 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全封闭管理全面达标。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加强警校联防联控。公安机关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 边“高峰勤务”机制,加强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和警务联 络室建设,开展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 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 学岗”机制。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15.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各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动态监管机制,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动态监管。逐步化解和消除学前教育“大班额”现象,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园。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旗县(市、区)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并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要主动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办园行为督导,规范幼儿园招生和宣传。各地教育督导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 案》,围绕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等内容开展督导评估,特别是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职工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科学布局辖区内幼儿园网点,统筹安排招生工作。严禁虚假宣传,清理审查幼儿园荣誉奖牌、宣传牌匾,凡虚假荣誉奖牌及非法宣传牌匾一律撤下不得悬挂,各地幼儿园招生广告要按相关规定在辖区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续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对未经批准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民办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推动学前教育规 范发展。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的实施方案》,统筹做好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治理 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幼儿园内开展商业活动。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助推保教质量提档升级

18.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推进学前儿 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遵循学前教育规律,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通过游戏、体验的方式,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会话、交流、倾听等保教活动,培养幼儿想说、敢说、喜欢说普通话的意识和习惯,推进学前儿童学会说普通话。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坚持游戏为基本活动,实施科学保教。深入贯彻落实《3 —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深化幼 儿园教育改革,以先进的实践经验为引领,切实转变教师观念和行为,促进幼儿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身心的学习和发展 经验,提升教师职业成就感。各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 部门要坚持本土化,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地域特色、人文环境、季节特征等,推动以儿童全面发展为本的保育教育实践,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地区优势创设适宜的环境,扎实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经验。各地以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4级“安吉游戏”实验区、试点园为引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广“安吉游戏”,促进我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深入推进建立幼小科学衔接机制。深入贯彻《教育部关 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落实《内蒙古 自治区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施方案》,强化幼儿园和小 学双向科学衔接,在幼儿园做好入学准备教育,在小学开展入学适应教育。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与监测体系。以国家《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引,落实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2022年底前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保教质量评估实施办法》,修订完善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认定标准,树立科学导向,形成重视过程、关注幼儿个性发展差异、以促进幼儿良好行为习惯和学习兴趣为指向的评价方式,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配齐学前教育教研员,提升教研水平。各盟市、旗县(市、 区)要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适当遴选优秀园长和教师充实教研岗位,2023年底前每个盟市、旗县(市、区)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研队伍。教研工作开展要聚焦解决实践问题,坚持教研为幼儿园教育实践、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管理决策服务。进一步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区域教研、园本教研着重围绕保教和游戏案例研讨儿童学习发展的支持策略。各级教研人员要深入幼儿园,以研究幼儿游戏为突破口,确定研究专题,及时解决教师在实践中的困惑与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提升教研指导工作质量。要充分发挥城镇优质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推动区域保教质量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推动家园共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家长学校工作机制,通过家长课堂、亲子活动日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广泛宣传推广科学育儿理念。

  (责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妇联,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保障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自治区统筹,发挥盟市管理作用,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以旗县(市、区)为基本单位逐级编制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建立任务清单,科学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并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压实各方责任,研究解决提升行动计划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落实学前教育规划、投入、保障、监管等责任。

  (二)完善激励机制。统筹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贫困旗县、边境地区、农村牧区倾斜,对完成普及普惠目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 机制、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地要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三)强化督导考核。扎实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 督导评估工作,压实政府责任,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等情况,纳入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旗县(市、区)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作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重要内容,有效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事件和师德师 风问题的旗县(市、区)2年内不得申报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

  附件

“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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