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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扶持民办园政策专题
成都: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4-30 18:24:44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

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教办〔2020〕8号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民办幼儿园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要求以及《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奋力完成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意见》(成委发〔2020〕6号),切实缓解疫情对全市依法设立的民办幼儿园的影响,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阶段性减免社保税费

  1.民办幼儿园受疫情影响申报税款存在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民办幼儿园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相关规定划型后,属于大型企业的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等其他类型的,按相关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面临暂时性办学困难、无力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7月底。受疫情影响办学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到期后,民办幼儿园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3.民办幼儿园按相关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具体办法参照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0〕13号)和《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及延缓缴费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0〕22号)执行。

  二、享受地方性减免补贴

  4.民办幼儿园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办学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承租市级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2020年2月至4月租金全免,5、6月份租金减半;承租区(市)县级及以下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按各区(市)县具体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在蓉中央和省属单位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租金。国家和省、市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民办幼儿园,暂无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的,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先行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

  三、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6.支持和鼓励民办幼儿园做好教职工队伍的稳定与储备,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2个月社保补贴、满12个月后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岗位补贴。

  7.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补助。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落实国家和省、市发放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民办幼儿园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协商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银行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五、其他事宜

  9.民办幼儿园承租其他非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由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搭建平台,促进业主(房东)和幼儿园举办方协商解决租金问题,鼓励和支持业主(房东)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免租和减租,区(市)县政府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房东)予以表扬和奖励。

  10.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教职工队伍,获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抽逃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11.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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